關于公開征求《鷹潭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草案)》(二審修改稿)意見的通知
《鷹潭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草案)》已由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進行了二次審議,現將草案二審修改稿進行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23年3月31日。
通訊地址:鷹潭市經濟大廈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郵編:335000 電話:6441050
傳真:6441217 郵箱:ytrdfgwbgs@163.com
鷹潭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草案)
(二審修改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四章 保障和促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項目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是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應當從源頭減排、過程管控、系統治理著手,采取“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實現“滲得下、蓄得住、排得出、連得通、流得動、分得開、凈得了、用得上、管得好”目標,致力修復水生態、涵養水資源、改善水環境、保障水安全、增強水功能、培植水文化。
第五條 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生態優先、規劃引領,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全域一體、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是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全域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鷹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龍虎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信江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負責本轄區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綜合職能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技術指導、督促推進等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控制性詳細規劃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銜接,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指標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等相關工作。
財政、水利、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林業、交通運輸、公安、氣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海綿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海綿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尊重自然地形地貌和天然水系,保護自然生態空間格局,構建全域海綿城市規劃空間體系;應當因地制宜,融入地方歷史文化、人文風俗和現代科技元素,建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命共同體。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設立海綿城市專篇,明確全市海綿城市建設規劃目標和建設要求。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門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余江區、貴溪市應當編制本轄區海綿城市專項規劃。
自然資源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相銜接。
各相關主管部門編制防洪排澇、城市藍線、水資源、河湖水系、公園綠地、濕地、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協同。
第十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和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列明建設項目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不需要辦理選址、土地供應手續的政府投資改造類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自然資源部門明確的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實施。
涉及海綿城市建設的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編制海綿城市專篇。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和設計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設計單位進行規劃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應當根據海綿城市設計文件編制內容及審查要點、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等進行設計,滿足該項目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管控指標。
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設計文件編制內容及審查要點對海綿城市設計內容進行審查,未達到海綿城市建設目標要求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意見。
第十二條 新建和改建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同步建設海綿城市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舊城區改造應當因地制宜實施海綿城市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規劃和設計要求以及技術規范組織建設。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圖施工,使用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相關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對建設項目海綿設施施工的監理職責。
第十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規范要求、技術標準,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建設項目中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專項驗收。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應當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請竣工驗收。
第三章 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市政道路、排水、公園廣場、綠地等市政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公共建筑、住宅小區、商業樓宇、工業廠區等其他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合同約定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運行維護主體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運行維護。
第十六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相關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人管理,按照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進行養護維修,定期對設施進行監測評估,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因運行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標準及時予以恢復。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負責恢復設施、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排水行政審批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九條 引導和支持市政、環衛、園林等單位以及有關企業等生產經營主體,利用經過生態凈化后收集、積蓄的雨水進行道路澆灑、園林綠地灌溉和工業生產。
第二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數據和信息納入數字城市管理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章 保障和促進
第二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引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
第二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政府投資海綿城市設施的維護費用。
第二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海綿城市評價考核辦法,開展年度專項評估考核,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林業、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部門職責和工作需要,制定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范。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報經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林業、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門,制定海綿城市建設地方標準。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專家庫,組織專家參與海綿城市技術規范制定、技術研究、技術指導、技術評審、人員培訓和論證等工作。各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專家庫。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國家規定錄入本市建筑市場信用監管系統。
第二十八條 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海綿城市設計文件編制內容及審查要點進行設計,致使項目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運行維護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負責監管的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運行維護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負責監管的相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按照原標準修復;逾期未修復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經催告仍不履行修復義務的,由負責監管的相關部門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進行修復,相關費用由運行維護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有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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